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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新闻

    文山州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4/11/19 10:31:43 丨 阅读次数:6637 丨 文章来源:

          为加快文山经济社会发展,吸引外来投资企业入驻文山,投资者除可以享受国家、省的政策措施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培植出口创汇龙头企业,鼓励扩大进出口规模,对成绩突出的州内进出口企业给予奖励。

    二、鼓励州外企业与文山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合作,利用进出口经营权积极开展代理出口业务,对有出口实绩的视同文山州自营出口企业享受同等的奖励政策。

    三、对经商务部门批准的文山州辖区注册企业到境外设立的外经企业或贸易机构,有进出口实绩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和贷款贴息补助。

    四、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有信贷需求的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资源开发的企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积极开展信用评级、授信工作,并适当扩大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降低抵押担保条件,搞好贷前评估和贷后跟踪服务工作,降低信贷风险。 

    五、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属于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旅游文化资源开发、在文山三七产业园区以外从事以三七为主的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除补给农民的部分外,上缴中央和省以及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六、对外来投资企业,坚持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一视同仁,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土地出让金按当地同等类型土地的下限确认,确认的依据是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出的土地评估报告。

    (二)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与当地县国土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25%,余款和利息可在5年内付清。

    (三)外来投资企业到文山州投资开发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切手续从简。经政府批准, 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

    七、外来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经营二年或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的,可将外地籍员工户口迁入当地;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在1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二年或累计纳税2万元以上的,可将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当地。州外来文山的各类人员,只要在文山购买一套以上商品住宅或建有合法的私人住宅的,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当地落户;在文山州内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各类外来人员,均可申请迁入当地落户。

    有高级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受聘到文山州工作,可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工作所在地。

    八、文山三七药物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根据园区开发建设用地需要,优先安排园区用地指标,确保入园投资项目用地;

         2、免收征地管理费和征地不可预见费;

         3、园区范围内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属州、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划拨给园区管理委员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耕地开垦费按本地区最低标准收??;

         5、按土地开发成本价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入园投资者。

    6、入园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土地开发成本价格供地。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5000-10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土地开发成本价格供地,其购地款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由财政从其上缴税收的州、县所得部分中,划拨给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奖给投资者。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土地开发成本价格供地,其购地款可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由财政从其上缴税收的州、县所得部分中,划拨给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奖给投资者。

        4)园区建设项目用地所上缴的土地出让金、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从州、县财政返还的资金中,由园区管委会奖励给投资者。

        (二)奖励政策

          1、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凡新获得一个国家级新药和国家级保健品批文并在园区内投入生产的,5年内按该产品上缴税收的地方州、县所得部分的30%,由园区管委会奖励给投资者。

          2、鼓励入园区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每年按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州、县所得部分的5%,由园区管委会奖励给投资者。

        (三)、财税政策

        园区规划范围内征收的各种税收属州、县所得部分,2006年为基数,增量部分在5年内由州、县政府全额划拨给园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园区建设和必要的管理。

        (四)收费政策

        1、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免收基础设施建设中从园区外取土、采石及采沙需向政府部门缴纳的有关规费;

        3、免收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

        4、免收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属于政府收取的各种规费;

        5、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0.1‰收??;

        6、房产办证登记费按0.05/m&sup2;收??;

    7、园区所需的用电、用水和污水处理给予保障,收费价格按当地同行业最低价执行。

    九、文山马塘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1、土地政策:园区供地方式按国家土地政策采取征收、招标、拍买、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采取土地租凭、土地入股方式,开展建设经营。

    工业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费用只收取集体、农民的补偿费和上缴省州的有关税费,县收取部分全额减免。

    2、税收奖励:园区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按上缴地方税收县级实际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实行即缴即奖。

    3、免收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

    4、工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其他收费,除上交省州部分和工本费外,其余费用一律免收。

         

    以上内容摘自: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发[2007]8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文山三七产业园区开发建设配套政策的通知(文政发[2007]120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文山三七药物产业园区入园企业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政发[2007]121号)和文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马塘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政发[2004]75号。县级相关优惠政策可在各县政务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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