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浙 江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云南省浙江商会是由在云南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的浙江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云南省浙江商会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在滇浙江企业服务,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沟通信息、了解政策,维护在滇浙江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滇浙江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浙江企业形象;组织在滇浙江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大力推进浙滇两省全方位、多层次的经济合作,为云南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吸引更多的浙江企业到云南来发展,努力成为浙滇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云南省浙江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浙江省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大厦B座2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在滇浙江企业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引导会员企业“行业”自律的职能,受政府委托,帮助拟定所涉及行业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在滇浙江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浙商整体地位,树立浙商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云南投资发展。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滇经商、办企业的浙江籍人士或浙江在滇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商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四)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嵩比绻荒瓴唤荒苫岱鸦虿徊渭颖净峄疃?,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可选举产生,也可以聘用;聘用秘书长不交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至多可延续一届。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本会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二) 执行会长5万元/年;
(三) 常务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四) 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
(五)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六) 理事单位200元/年;
(七) (八) 聘用秘书长、副秘书长不交纳会费;
(九) 经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按照副会长单位标准执行,副秘书长单位5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峒撇坏眉嫒纬瞿??;峒迫嗽北匦虢谢峒坪怂?,实行会计监督?;峒迫嗽钡鞫ぷ骰蚶胫笆?,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时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云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